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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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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五)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状况;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也可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三)理事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在理事会议召开前一周,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议程议题通知理事。理事提出新议题的,在会议举行前三天告知协会办公室,提请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决定

(五)在会议上,理事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议,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私自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每名理事有一个投票权。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若就某项议题或决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未参加投票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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