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五)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状况;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也可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三)理事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在理事会议召开前一周,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议程、议题通知理事。理事提出新议题的,在会议举行前三天告知协会办公室,提请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决定。
(五)在会议上,理事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议,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私自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每名理事有一个投票权。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若就某项议题或决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未参加投票视为弃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三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浙江省医师协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
(一) 会员
1. 医疗卫生机构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2.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
3.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
4. 医、药、护、技学界及相关专家学者;
5. 医学类协/学会工作者。
(二)专科会员
1. 浙江省医师协会各分支机构委员;
2. 按照临床专科分类,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各科室专科医师;
3. 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
二、单位会员
1. 各地市医师协会。
2. 凡愿意参加浙江省医师协会活动,支持浙江省医师协会工作,与医疗卫生保健有关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等,可申请成为浙江省医师协会单位会员。
三、名誉会员
对我省医学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省内外医学专家、学者。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个人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类活动;
3.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供批评和建议;
5.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
1. 派代表参加协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 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可要求协会给予技术咨询;
4. 可向协会请求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5. 优先与协会合作开展活动;
6. 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维权、指导;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
3.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本会制订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会员声誉;
4. 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5. 接受本会自律管理;
6. 按期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一、个人会员
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需本人申请,登录本会会员管理系统填报个人注册信息,经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核通过后,按相应标准缴纳会员费,缴费成功后,成为正式会员,由浙江省医师协会统一发放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浙江省医师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统一的《浙江省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协会会员组织部批准后统一授予证书。
三、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浙江省医师协会名誉会员申请手续。
第六条 会员管理
一、浙江省医师协会搭建会员管理系统对会员建立统一数据库,采取电子化管理。
二、浙江省医师协会负责统一制定会员证号,便于会员的登记、管理、统计等。会员证遗失后应向协会说明原因,并按原证号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三、会员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会员管理系统更新。
四、一年以上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一、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会费均由浙江省医师协会直接收取。
二、 会费开支应遵守浙江省医师协会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收支情况应在每年年终或次年年初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浙江省医师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四、会费标准按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执行。
1. 个人会员
每人每年100元。
2. 单位会员
三级医院每年10000元,二级医院、各地市医师协会等每年5000元,企业单位会员每年20000元。
3. 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免收会费。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省医师协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结合浙江省医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是浙江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负责开展本行业领域内交流、管理和相关工作。不另设章程,不刻制印章。
第四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命名方式原则上为:“浙江省医师协会某某医师分会”“浙江省医师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 团结和组织本行业的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 发展专科医师会员,并努力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四)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业的技术操作规范和专科医师准入条件,推动技术准入和专科医师准入制度的建立。
(五) 对本行业的医师按规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六) 开展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医师大会;调查并了解本行业的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七) 关心、帮助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和乡村医生,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和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八) 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表彰奖励在医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九) 遵守浙江省医师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文件,完成浙江省医师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青年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分支机构委员会应在浙江省医师协会领导下,按照分支机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分支机构的重大决议,如:每年度的机构建设、重大项目、年度计划、重大经费使用等,并应报协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临床专科分类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分类,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医师队伍,在工作内容定位及重点上与其他专科(专业)不存在交叉重复,成立对应的专科医师分会;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医疗技术及医学手段等,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二)有号召力、凝聚力的行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骨干力量;
(三)有能力完成分支机构的工作任务,开展本行业医师执业状况的调研,完成会员发展与服务、活动组织等工作,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专业)国内外活动和交流的能力。
(四)符合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学发展及医学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的需要。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该行业人员提议,并有6~10名来自不同医疗机构、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填写《浙江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申请表》,说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及必要性,报浙江省医师协会。
第十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组织部受理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提交浙江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分支机构的发起人。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成立的分支机构,由浙江省医师协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分支机构筹备委员会,负责分支机构的筹建。
第十二条 自协会行文批复筹建之日起,新建分支机构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协会有权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
(一)委员资格
1.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应在本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教育等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务工作者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
2.新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新建分支机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基层及民营医疗机构代表。
4.除内科、外科、医学人文、中西医结合等综合性管理类学科外,原则上不得在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担任委员。
5.拟任委员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未曾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
(二)委员会规模
分支机构委员会人数根据行业规模决定,原则上“专科医师分会”委员总数不超过100人,“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不超过80人。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分布的均衡性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
(三)委员会的产生
分支机构首届委员会委员候选名单由协会同筹备委员会共同协商提出,在征求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批。委员会在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产生。
二、常务委员会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协会与分支机构组成的筹委会根据学科代表和地区分布共同协商推荐产生。常务委员经第一次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选举有效,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常务委员候选人当选。
三、负责人
分会负责人称谓为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称谓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9名。负责人原则上不在同一法人单位产生。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浙江省医师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负责人必须从常务委员中产生。负责人候选人由筹备委员会民主商议确认,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核,在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上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选举有效,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候选人当选。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总干事1人,原则上从常务委员中产生。由会长/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会通过。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副总干事1人,秘书1-2名,由会长/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会通过。
会长/主任委员在任职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支机构工作,由浙江省医师协会广泛征询意见后从常务委员中推荐一名候选人,经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协会审核批准后代理会长/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四、青年委员会
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向协会提交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成立。青年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常务委员会民主协商产生,充分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覆盖性,报协会批准后,下发至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征求单位意见。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名额分配意见和委员条件进行民主推荐。协会会员组织部汇总青年委员会建议名单,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定。
青年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
(二)应在本行业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年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所在行业发展做出努力、献计献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拟任青年委员会委员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未曾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
青年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多于60人。由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兼任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设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6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常务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和青年委员自荐产生,经青年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候选人当选。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选举有效。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一年内可申请设立青年委员会,报批通过后三个月内完成成立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改选换届
第十四条 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由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组织部下发改选换届的通知,组建换届筹备委员会并组织召开筹备工作会议。换届筹备委员会由浙江省医师协会和分支机构上一届常务委员共同组成。医师协会负责换届工作的规范开展,发挥监督和管理职能。
换届筹备委员会民主商定新一届委员会的规模、名额分配方案及其他相关内容,报协会审批。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覆盖性。委员的更新应有一定的比例。新一届委员会名额分配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协会下发至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征求单位意见。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名额分配意见和委员条件进行民主推荐。
协会会员组织部汇总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后,换届筹备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候选人条件,按比例从委员候选人中提出新一届常务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定。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候选人,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由浙江省医师协会和筹备委员会共同提出候选人名单。
第十六条 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留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七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应适时召开分支机构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选举有效,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候选人当选。选举结果由协会审核批复后生效。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原则上不得连任。如需连任,应符合连任选举条件并经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连任选举条件:分支机构现任会长/主任委员符合年龄、职称等任职条件,并在中国医师协会等国家级学协会相应分支机构担任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经换届筹备委员会提名,可参加新一届委员会会长/主任委员的连任选举,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两届。连任选举中,在中国医师协会等国家级学协会相应分支机构担任现任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者需在全体委员会议中获得出席会议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连任;在中国医师协会等国家级学协会相应分支机构担任常务委员者需在全体委员会议中获得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连任。
原则上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卸任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再担任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第十九条 委员的增补、退出
(一) 委员的增补
确因工作需要,在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的第二年可申请增补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一次。分支机构应在广泛征询意见后向浙江省医师协会提出增补申请和候选人名单,得到批准之后召开常务委员会或全体委员会进行选举,最后确认增补名单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批。分支机构增补常务委员,原则上候选人应当首先是分支机构委员。分支机构增补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候选人应当首先是分支机构常务委员。
(二) 委员的退出
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支机构的活动、不能完成浙江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法履行委员应尽的义务,或违法违纪等,经过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批,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由新一届会长/主任委员推荐,卸任的会长/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会长/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届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时,由常务委员会向协会提出申请,报浙江省医师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浙江省医师协会批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浙江省医师协会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第六章 分支机构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党风廉政(行风)建设和意识形态责任书相关要求,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分支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会长/主任委员责任书》切实履责。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召开年会、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各一次;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予以警告诫勉;两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经浙江省医师协会审议,限期改正或调整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或提前组织分支机构换届。
第二十四条 根据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查后,提交浙江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对本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分支机构印刷品编发及网站、微信公众号设立,必须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批,按照浙江省医师协会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接受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标识的设计、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使用须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设立独立账号,会长/主任委员对财务工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资料档案的移交,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会议管理按照《浙江省医师协会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浙江省医师协会先进分支机构评选方案》,每年评选部分先进分支机构予以表彰。评选细则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浙江省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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