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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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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三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浙江省医师协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

(一) 会员

1. 医疗卫生机构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2.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

3.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

4. 医、药、护、技学界及相关专家学者;

5. 医学类协/学会工作者。

(二)专科会员

1. 浙江省医师协会各分支机构委员;

2. 按照临床专科分类,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各科室专科医师;

3. 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

二、单位会员

1. 各地市医师协会。

2. 凡愿意参加浙江省医师协会活动,支持浙江省医师协会工作,与医疗卫生保健有关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等,可申请成为浙江省医师协会单位会员。

三、名誉会员

对我省医学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省内外医学专家、学者。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个人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类活动;

3.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供批评和建议;

5.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

1. 派代表参加协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 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可要求协会给予技术咨询;

4. 可向协会请求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5. 优先与协会合作开展活动;

6. 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维权、指导;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

3.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本会制订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会员声誉;

4. 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5. 接受本会自律管理;

6. 按期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一、个人会员

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需本人申请,登录本会会员管理系统填报个人注册信息,经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核通过后,按相应标准缴纳会员费,缴费成功后,成为正式会员,由浙江省医师协会统一发放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浙江省医师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统一的《浙江省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协会会员组织部批准后统一授予证书。

三、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浙江省医师协会名誉会员申请手续。

第六条  会员管理

一、浙江省医师协会搭建会员管理系统对会员建立统一数据库,采取电子化管理。

二、浙江省医师协会负责统一制定会员证号,便于会员的登记、管理、统计等。会员证遗失后应向协会说明原因,并按原证号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三、会员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会员管理系统更新。

四、一年以上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一、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会费均由浙江省医师协会直接收取。

二、 会费开支应遵守浙江省医师协会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收支情况应在每年年终或次年年初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浙江省医师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四、会费标准按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执行。

1. 个人会员

每人每年100元。

2. 单位会员

三级医院每年10000元,二级医院、各地市医师协会等每年5000元,企业单位会员每年20000元。

3. 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免收会费。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省医师协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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