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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规定

—修订于2023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根据《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成立相关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对协会二级机构的管理,更好的发挥其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是浙江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负责开展本行业领域内交流、管理和相关工作。不另设章程,不刻制印章。

第四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团结和组织本行业的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发展专科医师会员,并努力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四)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业的技术操作规范和专科医师准入条件,推动技术准入和专科医师准入制度的建立;

(五) 对本行业的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

(六) 开展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医师年会;调查并了解本行业的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七) 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可以举办本专业优秀医师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可参照浙江省医师协会优秀医师评选办法;

(八) 遵守浙江省医师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文件,完成浙江省医师协会交办的任务;

(九) 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命名方式为:“浙江省医师协会某某医师分会”、“浙江省医师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二级机构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二级机构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专科医师分类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分类,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医师队伍,在工作内容定位及重点上与其他专科(专业)不存在交叉重复,成立对应的专科医师分会;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医疗技术及医学手段等,可成立对应的专业委员会;

(二)有号召力、凝聚力的行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骨干力量;

(三)有能力完成二级机构的工作任务,开展本行业医师执业状况的调研,完成会员发展服务、年会组织等工作,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专业)国内外活动和交流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成立二级机构,应由该行业人员提议,并有6~10名来自不同医疗机构、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二级机构的申请,填写新建二级机构的申请表,说明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成立二级机构的目的、任务及必要性报浙江省医师协会。

第八条  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组织部受理二级机构的申请后,经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提交浙江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二级机构的发起人。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成立的二级机构,由浙江省医师协会与二级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二级机构筹备委员会,负责二级机构的筹建。

第十条  自协会行文批复筹建之日起,新建二级机构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协会有权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三章  二级机构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任期及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

(一)委员资格

1、二级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应在本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教育等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务工作者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

2、新当选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县市级医院及民营医院代表。

4、除内科、外科、医学人文、中西医结合等综合性管理类学科外,原则上不得在两个以上二级机构担任委员。

5、拟任委员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未曾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

(二)委员会规模:二级机构委员会人数根据行业规模决定,原则上“专科医师分会”委员总数不超过100人,“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不超过80人。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地区分布的均衡性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

(三)委员会的产生:二级机构首届委员会委员候选名单由协会同筹备委员会共同协商提出,在征求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核批准。

二、常委会:二级机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常委候选人由协会与二级机构组成的筹委会根据学科代表和地区分布共同协商推荐产生。常委会经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选举有效,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三、领导班子:“专科医师分会”负责人称谓会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称谓主任委员。会长/主委候选人、副会长/副主委候选人必须在常务委员中产生名单,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核,并经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选举有效,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委员会设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副主委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9名。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浙江省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

四、会长/主任委员在任职期内,因特殊情况暂不能主持二级机构工作,由常委会选举产生一名代理会长/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协会批准。

五、二级机构委员会设总干事1人,原则上从常委中产生。由会长/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设秘书1-2名,可以由非委员担任,由会长/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会通过。

六、青年委员会:由二级机构常委会通过后向协会提交申请,经协会审核后批准成立。青年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常委会民主协商产生,充分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覆盖性,报协会批准后,下发至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征求单位意见。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名额分配意见和委员条件进行民主推荐。协会会员组织部汇总青年委员会建议名单,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定。

青年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

(二)应在本行业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高年资主治职称,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所在行业发展做出努力、献计献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拟任青年委员会委员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纪守法,未曾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

青年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多于60人。由二级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兼任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设副主任委员3-6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常委会民主协商推荐和青委自荐产生,经青委会全体委员选举,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选举有效。

二级机构换届后半年内完成调整,否则,青委会予以取消。二级机构届满前6个月内,不予批准成立青年委员会。

第十二条  二级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前三个月开始筹备换届工作。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常务委员会向协会提出申请,报浙江省医师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浙江省医师协会批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将由浙江省医师协会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审议二级机构的重大决议,如:每年度的机构建设、重大项目、年度计划、重大经费使用等,并应报协会批准、备案。


第四章  二级机构委员会的换届

第十四条  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由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组织部下发改选换届的通知,组建换届筹备委员会并组织召开筹备工作委员会。换届筹备委员会由浙江省医师协会和二级机构上一届常务委员共同组成。医师协会负责换届工作的规范开展,发挥监督和管理职能。

浙江省医师协会与换届筹备委员会共同商定新一届委员会的规模及名额分配方案及其它相关内容报协会审批。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覆盖性。委员的更新应有一定的比例。新一届委员会名额分配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协会下发至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征求单位意见。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名额分配意见和委员条件进行民主推荐。

协会会员组织部汇总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定。

第十五条  二级机构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后,换届筹备委员会根据筹委会制定的常务委员候选人条件,由筹委会按比例从委员候选人中提出新一届常务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浙江省医师协会批准。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候选人,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由浙江省医师协会和筹备委员会共同提出候选人名单。

第十六条  根据协会批准的筹备方案,浙江省医师协会应适时召开二级机构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选举有效,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选举结果由协会审核批复后生效。

第十七条  二级机构会长/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原则上不得连任。如需连任,应符合连任选举条件并经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连任选举条件:二级机构现任会长/主委符合年龄、职称等任职条件,并在中国医师协会等国家级学协会相应二级机构担任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经换届筹备委员会提名,可参加新一届委员会会长/主委的连任选举,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两届。连任选举中,在中国医师协会等国家级学协会相应二级机构担任现任会长/主委者可直接连任;在中国医师协会等国家级学协会相应二级机构担任副会长/副主委者需在全委会中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方可连任;在中国医师协会等国家级学协会相应二级机构担任常务委员者需在全委会中获得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选票方可连任。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留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卸任的会长或主委原则上不再担任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第十八条  委员的增补、退出

(一) 委员的增补:因工作需要,在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二级机构成立后的第二年后可以申请增补委员。二级机构需在广泛征询意见后向浙江省医师协会提出增补申请和候选人名单,得到批准之后召开常委会或全委会进行选举,最后确认增补名单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批。二级机构届满前6个月内,不予批准增补委员。

(二) 员的退出:二级机构应建立委员退出制度。委员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二级机构的活动、不能完成浙江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交办的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法履行委员应尽的义务,或违法违纪等,经过二级机构常委会或会长会讨论通过,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批,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二级机构的表彰与处罚

第十九条  当选的二级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由浙江省医师协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由新一届会长/主任委员推荐,卸任的会长/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会长/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常委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第二十一条  根据《浙江省医师协会先进二级机构评选方案》,每年评选部分先进二级机构予以表彰。具体实施评选细则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二级机构的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机构必须遵守党风廉政(行风)建设和意识形态责任书相关要求,二级机构负责人是本二级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会长/主任委员责任书》切实履责。

第二十三条  二级机构每年应召开年会、常委会和全委会各一次;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予以警告诫勉;两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经浙江省医师协会审议,限期改正或调整二级机构会长/主任委员,或提前组织二级机构换届。

第二十四条  二级机构应对本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二级机构刊物编发及网站、微信公众号设立,必须报浙江省医师协会批准,按照浙江省医师协会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接受协会统一管理。二级机构标识的设计、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使用须报浙江省医师协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二级机构不设立独立账号,会长/主任委员对财务工作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二级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资料档案的移交,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二级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七条  二级机构的会议管理,按照《浙江省医师协会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浙江省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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